被同意書瓦解的醫病關係(黃致翰)


"Refusal of treatment form" by Jacob Windham from Mobile, USA - Flickr. Licensed under CC BY 2.0 via Wikimedia Commons

日前媒體報導,一名男子陪著老婆前往醫院生產,卻發現發現產房內有實習生在觀摩學習,一氣之下不但將實習生趕走,還怒告醫生及護理長等人涉犯妨害秘密罪。不過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此名男子的妻子在術前有簽署同意書,同意臨床教學訓練,因此決議不起訴。

新聞一出,醫療從業人員的輿論馬上群起撻伐這名男子,認為教學醫院有實習生在場學習可說是天經地義,否則一旦將病人隱私權與自主權無限上綱,使得醫療相關學生無法透過實際接觸病人而增進醫療能力,將會是醫病之間兩敗俱傷的場面。

這樣的說法確實有道理,但若更細緻與更延伸來看,這次的事件恰可凸顯台灣醫界長期以來對「告知後同意」觀念的混淆,對「知情同意書」的誤解。

首先,醫界長期以來早就對臨床工作中林林總總的同意書感到反感。例如筆者以前在某醫學中心實習的時候,若禮拜天在外科值班,常常一天就住進十幾個準備隔天要開刀的病人。只記得當時一整天都在重複同樣的動作:印同意書、給病人簽同意書、印同意書、給病人簽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同意書、中央靜脈導管置入同意書……,病人住一趟院下來,同意書的厚度可能佔了整本病歷的一半,簽名的次數可能比平常一年簽名的次數還多。但若真的問病人是否了解這些充滿陌生術語的同意書的內容,多半是懵懵懂懂,更別說根據臨床經驗大概有超過一半的病人是看都沒看就簽下同意書。

其實說老實話,每每看到病人看都不看同意書的內容,就簽下同意書,心裡其實是感動與感慨錯雜的。感動的是病人如此信任醫者,感慨的則是在效率與利潤至上的現代醫療體系之下,醫者每每缺乏時間與患者真正進行一個「告知後同意」的動作,卻是流於形式上的同意書簽署。

其實,就如同國內研究「告知後同意」的權威,陽明大學楊秀儀副教授所一再強調的,「告知後同意」從來就不等於「同意書」。除了手術及其他侵入性治療之外,法律上醫師只有「告知後同意」的義務,而無「取得病人簽署同意書」的義務。在判決實務上也早就有「徒簽署同意書卻無進行告知後同意」而判醫師敗訴的案例。但醫界主事者與醫事評鑑單位卻不知為何,繼續用大量的同意書海來壓榨第一線的臨床工作者,反倒使得醫者更缺乏時間進行真正對病人有意義的「告知後同意」。

在這次事件中,先不論這名男子受到的醫療待遇使否合倫理(這又可以寫成一篇專欄了),也不論這名男子的怒火與告訴是否合情合道德,我認為最值得令人省思的,是某些輿論一再責怪這名男子的妻子明明有簽署同意書,還翻臉不認帳。

仔細反省自己,常常在安裝軟體與申請網站會員時,看也不看同意書的內容,就快速按下「我同意」,常常在日常生活中與銀行等機構簽訂一些小型定型化契約時,本著對人性與司法體系的信任,略過那些密密麻麻的契約內容而逕行簽字。行為經濟學家早就發現,傳統經濟學所認為的一個由契約與自由市場所放任自行運作的經濟體系,若缺乏信任,不要說是沒效率,而是根本無法運作。

想當初,自己因同意書的徒具形式而咒罵不已;想當初,自己偶因病人對同意書的內容錙銖必較而心生厭煩;想當初,自己因病人基於信任感而在自己流露出時間緊迫我很忙的肢體語言之下而不看內容馬上簽下同意書而感動;想當初,義守大學附設醫院未滿兩年即離職的護理人員,因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被義大醫院按合約內容扣除,自己看到法院因這份合約「係由雇主先以定型化契約之形式存在,原告對該其內容並無任何得以磋商或變更條款內容之自由……其僅純居於消極、被動的簽名地位」而判決義大醫院敗訴而應退還所扣除之月薪,感到欣喜萬分。

深深覺得縱使這對夫婦再無理取鬧,自己也恐怕無臉就「早就簽了同意書」而窮追猛打。

(本文作者為醫師、衛生政策法律研究生)

本文原載於《蕃新聞》之〈蕃論戰〉,網址: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6/20150126833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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