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吳全峰〈醫療事故補償與醫療專業:兩條平行線?〉一文若干延伸思考(公醫時代)


本篇文章摘要了在閱讀過吳全峰投稿於自由廣場之〈醫療事故補償與醫療專業:兩條平行線?〉一文後,我們進行一連串線上討論延伸出來的幾個思考方向。討論中對於醫糾法草案尚無定見,僅留作紀錄、供討論思考之發想。

引文:
「擁有改正系統性錯誤權力者,顯然不包括病人與一般民眾(他們甚至對是否發生系統性錯誤不了解亦不知情),而是掌握在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手中。既然病人或民眾無法掌握或改變系統性錯誤,則其被要求承擔此類錯誤之責任並負擔相關費用,顯非適當。若要求由政府「全額」負擔此類系統性錯誤之成本,則亦應相對賦予政府監督並介入醫療機構運作以改進系統性錯誤的強制權力;但醫糾法對此部分卻僅採宣示性規範,委由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之專業自主進行通報與改善。在此情況下,握有改善系統性錯誤權力與相關資訊者,顯然主要為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但其對系統性錯誤所造成之民眾傷病或死亡,卻又主張不應負擔任何費用,論理不免矛盾。」

=============

吳全峰這篇文章(下簡稱〈吳文〉)清楚說明為什麼基金中需要有部份比例來自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原因是醫療的不良後果部份來自「系統性錯誤」,為技術、組織或行政等結構性問題所導致原可避免的醫療行為不良後果。這類後果難以歸責民眾,而目前政府也沒有有效介入的機制,因此應該由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承擔。

對此或許有三個面向的延伸思考:

1. 政府應介入減少系統性錯誤的責任

以目前現存的政府介入機制來說,主要是依賴半官方的民間組織(醫策會)對醫院進行評鑑,但台灣目前經由單一保險人及間接控制的醫策會,對個別醫事人員的宰制力很大,政府所負的責任卻相較於他國為小,在權責相符的原則下,政府應該擔負更多監督並介入醫療機構運作以改進系統性錯誤的「責任」(如英國)。

2. 政府介入減少系統性錯誤,是否有極限?

不過,政府可主導的公立醫院也都採行雷同於私立醫院以壓低成本來換取利潤或生存,或者外包給財團的狀況下,政府的強制力是否改變制度的慣性?

3. 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皆能作為承擔系統性錯誤的角色嗎?

〈吳文〉將醫院中的受雇勞動者和醫療機構綁在一起,卻沒有進一步探討既存的勞資不對等關係。在單一保險人體系核刪制度下以及醫療機構的雙重控管下,醫療人員能否擔負起改善系統性錯誤的職責?還是醫療機構會把錯誤轉嫁個人承擔?假使可以推論「機構個別醫療勞動者無實際權力和資訊去掌握或改變系統性錯誤」,此則能證明應由醫療機構負擔補償基金費用而非醫療人員。

事實上,系統性錯誤應由醫療機構負擔其實已經是法界多數學說,這也是機構責任發展的起點,在醫糾法草案第40條有明確點出。這部分〈吳文〉顯然沒有細分,才會導出醫療機構和醫事人員都要分攤財源的結論(當然,可能是受限於投稿篇幅)。可是機構責任的出現會不會進一步強化資方干涉勞方專業自主性的正當性來源,抑或是應該採德日美的強制責任險制度,由醫師公會等專業主義組織來分攤風險,避免機構權力做大,是兩種無過失補償制度在選擇上對醫療體系發展可能產生的重大分野。

4. 何謂系統性錯誤?
「系統性錯誤」是一個流動的概念,對醫師來說,它可能指「不可歸咎於個人,但又覺得愧對於病人,希望下次能作得更好」的失誤,但對於其他的人來說,「系統性錯誤」可能會被擴展到成所有的醫療風險。而在某時期為一般合理期待的醫療水準,隨醫療科技之進步合理期待的醫療水準亦跟著提高,若醫療處置僅達成原本的水準,此時反而成為需要檢討的對象,因此15年前大家認定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現在被視為是醫療錯誤;現在被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未來很快就會被視為是醫療錯誤。


(公醫時代綜合討論整理)

圖片取自:Wikimedia Commons

熱門文章